本文是在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政治局领导人伊斯梅尔·哈尼亚及其保镖在伊朗被犹太复国主义犯罪政权刺杀后写的一封公开批评信。这封公开信批评了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行为软弱和疏忽: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批准的《政府的国际责任》,你们对恐怖行为不负责吗?!国际社会不是已经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面通过了反恐决议和条约吗?!这一领域最重要的一条是164个国家签署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根据该公约第2款,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试图在公共场所、政府大楼和公共交通系统车站进口、放置和引爆爆炸物,导致破坏、人员伤亡,均构成恐怖行为。
联合国先生!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三势力在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企图刺杀一个国家的政党领导人是一种国际罪行。刺杀巴勒斯坦政治官员的行为侵犯了巴勒斯坦主权,根据上述规约和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这是犯罪和侵略的明显例子,也是国际罪行。
联合国先生!
犹太复国主义政权的行动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许多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提出了尊重各国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主权的问题。以色列篡夺政权在另一个国家暗杀了一名政治官员和哈马斯政党的领导人。这是对被暗杀者所在国(伊朗)主权的侵犯。应该记住,对军事和政治官员的武装攻击被视为对该国主权的攻击。
联合国先生!
作为一个国家的高级官员和巴勒斯坦合法党领导人的伊斯梅尔·哈尼亚持外交护照进入伊朗。我们都知道,一个政府官员和财产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享有豁免权。因此,以色列的这一恐怖行动除了违反政府及其财产的豁免原则外,还被视为对伊朗主权的攻击。该条第七段还提到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问题。在此次恐怖行动中,以色列罪恶政权干涉伊朗内政,而且这一行动是在伊朗政府不知情和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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